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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441号

丁海波、刘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海波;刘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丁海波,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刘勇,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海波申请执行刘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丁海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5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吕少阳

审判员 马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乔跃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