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6执1297号

王恒凯、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
当事人
王恒凯;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王恒凯,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锫怡,女,汉族,1996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联永安村土名:“淋塘”自编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3。

法定代表人:夏井华。 本院在执行王恒凯申请执行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955号民事判决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王恒凯专利号为ZL20153006××××.1,名称为边角型材(YD-M11)的被诉侵权产品;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恒凯20000元(已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恒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格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执12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宏平

审判员  胡智鸿

审判员  简建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