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1民初685号
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6277200XR。
法定代表人:罗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亮,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65206。
委托代理人:李健,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210625297。
被告:徐正光,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周先玉,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光、周先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江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