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4民初246号
原告:黄栗,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落步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落步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50474767824X1。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黄栗诉被告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落步埫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黄栗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栗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黄栗负担。
审 判 员 王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代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