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6民初2429号之二
申请人:平原传时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刚,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杨建军,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贾洪荣,女,汉族,1966年12月3日生,住平原县。平原传时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建军、贾洪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鲁1426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过付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建军、贾洪荣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