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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6民初2429号之二

平原传时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杨建军、贾洪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原传时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军;贾洪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6民初2429号之二

申请人:平原传时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刚,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杨建军,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贾洪荣,女,汉族,1966年12月3日生,住平原县。平原传时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建军、贾洪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鲁1426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过付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建军、贾洪荣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