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175号
申请人:桓台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59270351。
法定代表人:巩树彭,董事长。
被
申请人:桓台县周家镇宾扬电动车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店子村。 经营者:伊海宾,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
申请人:桓台县周家镇万事发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果里村。 经营者:李**,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
申请人:桓台县周家镇宁静电气厂。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西马村。 经营者:耿敬,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
申请人:王迪,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请人桓台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桓台县周家镇宾扬电动车商行、桓台县周家镇万事发汽车配件商行、桓台县周家镇宁静电气厂、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桓台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桓台县周家镇宾扬电动车商行、桓台县周家镇万事发汽车配件商行、桓台县周家镇宁静电气厂、王迪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92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桓台县周家镇宾扬电动车商行、桓台县周家镇万事发汽车配件商行、桓台县周家镇宁静电气厂、王迪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文文
人民陪审员 田承滨
人民陪审员 田茂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