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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财保420号之一

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覃远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覃远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财保420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8号1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8100611M。

法定代表人:何宝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覃远洪,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申请人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覃远洪名下价值128664元的财产,并提供38599.2元现金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粤0115财保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覃远洪名下价值128664元的财产。后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本院根据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作出(2019)粤0115民初5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覃远洪名下价值128664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经审查,申请人广州市工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覃远洪名下价值12866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成涵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