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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1411号

河南一车一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杜朋、时丹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一车一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杜朋;时丹丹;时彦彦;漯河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411号

原告:河南一车一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0399XP。

法定代表人:王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轩,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朋,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时丹丹,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时彦彦,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可,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用代码91411100699996496D。

法定代表人:王丁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一车一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朋、被告时丹丹、被告时彦彦、被告漯河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一车一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一车一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