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3民初1698号
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攸洲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魏丽珠,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达公司)与被告魏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卓信达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信达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24元,减半收取计508.12元,由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致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孟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