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3民初656号
原告:孙某,女,200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张茂荣,女,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华,男,194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孙某外祖父,系张茂荣丈夫。
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55214B。
法定代表人:罗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某、张茂荣与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孙某、张茂荣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张茂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孙某、张茂荣负担。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