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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3民初46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与朱继国、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朱继国;赵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46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下称邮政储蓄林甸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大祁街南四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该公司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耿春雷,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林甸县。

被告:朱继国,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赵敏,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原告邮政储蓄林甸支行与被告朱继国、赵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邮政储蓄林甸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继国偿还借款本金150700.00元及利息;2、请求对被告朱继国、赵敏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朱继国、赵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30日被告朱继国向原告申请抵押借款160000.00元,被告朱继国、赵敏用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并在林甸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备案。现借款逾期,朱继国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继国、赵敏详细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被告朱继国、赵敏下落不明的证明,导致法院不能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霄霄

书记员冯小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