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11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安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安然。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瑶
审 判 员 詹玉萍
人民陪审员 孙学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季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