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天娥,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清,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云天娥之夫。
原审
被告:白忠,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赵勇因与被上诉人云天娥、刘晓清、原审被告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勇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