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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637号

赵勇与云天娥、刘晓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勇;云天娥;刘晓清;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天娥,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清,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云天娥之夫。

原审

被告:白忠,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赵勇因与被上诉人云天娥、刘晓清、原审被告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勇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