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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民初776号

林玉阁与张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玉阁;张西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30民初776号

原告:林玉阁,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

被告:张西朝,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

原告林玉阁与被告张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玉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西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8年6月8日计至本金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6个月,约定月利率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仅偿还3个月利息3000元,其他本息未付。为此向法庭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和“借款保证书”各1份。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出借给被告49000元(借条上注明借款50000元,扣除1000元利息,实际出借49000元),借期6个月,月息2分,并由被告向其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林玉阁现金伍万元整,时间陆个月,月息二分,月结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结清,如到期还不上伍万元钱,借款人张西朝本人同意超一天罚违约金壹仟元,以此类推。借款人:张西朝身份证号2018年6月8号”。被告于2018年7月15日给付原告1000元,2018年8月8日,被告又给付原告1000元。在诉讼中,被告于2019年4月8日给付原告1000元,下欠本金49000元及利息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将款出借给被告,被告则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应自出借之日即2018年6月8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至本金付清为止,已给付的3000元应为利息,从应支付的利息中扣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西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本金按49000元,利率按月息2分自2018年6月8日计至本金付清为止,已给付的3000元应扣除)。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西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