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6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西洋,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现住郸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韩瑞,女,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西洋交通肇事一案,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德润、徐元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西洋及其指定辩护人韩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赵西洋驾驶号牌为豫P×××**小型普通客车,沿淮阳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楼乡许楼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孙某撞到,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赵西洋当场拨打110、120报警、急救电话并等候处警交警。经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西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西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人房某的证言、尸检报告、被告人赵西洋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西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西洋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西洋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被害人孙某的近亲属对赵西洋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有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在卷为证。根据被告人赵西洋的作案手段、情节、悔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赵西洋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西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范闽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宋伊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