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02民初2163号

宋王平与邹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王平;邹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2163号

原告:宋王平,女,1992年6月12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邹小燕,女,1979年4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宋王平与被告邹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王平负担。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