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2163号
原告:宋王平,女,1992年6月12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邹小燕,女,1979年4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宋王平与被告邹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王平负担。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