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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91民初188号

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诉唐磊、樊俊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樊俊峰;唐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91民初188号

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国君,该公司职员。

被告:樊俊峰,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唐磊,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樊俊峰和唐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樊俊峰、唐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樊俊峰、唐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