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91民初188号
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国君,该公司职员。
被告:樊俊峰,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唐磊,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樊俊峰和唐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樊俊峰、唐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樊俊峰、唐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