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2民初1485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宪武,系福安支行行长。
被告:裴延辉,现住榆树市。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下落,现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史哲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