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9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
负责人:雷财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元,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静,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冯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亚飞
书 记 员 郭纪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