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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执698号

武志银、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志银;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武志银,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魏芬,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志银与被执行人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50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曹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