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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1983号

王建房与韩英、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房;韩英;王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983号

原告:王建房,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韩英,女,汉族,1980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王永华,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王建房与被告韩英、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王建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王建房承担。

审判员  赵洪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魏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