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983号
原告:王建房,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韩英,女,汉族,1980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王永华,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王建房与被告韩英、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王建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王建房承担。
审判员 赵洪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魏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