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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3执28号

汪宏伟、林旭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宏伟;林旭峰;潘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3执28号

申请执行人:汪宏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林旭峰,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潘秀华,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黟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皖102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旭峰、潘秀华的存款71463.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黟县支行(行号:104371300011);账号:林旭峰6232636300100730646,潘秀华6232636300100730653。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