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502民初1736号

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小敏、郭佳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敏;郭佳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502民初1736号

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8867628R。

法定代表人:潘婉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小敏,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郭佳媛,女,汉族,1993年7月21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胡小敏(下称第一被告)、郭佳媛(下称第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徐嘉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内容原告诉称:

一、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268.54元(暂算至2018年12月21日),两项合计人民币23268.54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二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0月19日,第一、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贰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2.63%,月利率10‰直至借款到期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40%。第二被告同意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20000元。借款后,第一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截至2018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3268.5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3268.5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一、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后,第一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截至2018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3268.5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3268.54元,故对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268.54元,两项共计23268.54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0‰*1.4=14‰)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第二被告承诺对原告与第一被告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故对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小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268.5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3268.54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郭佳媛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12元,由被告胡小敏承担,被告郭佳媛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