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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784号

崔志伟与毛玉平、毛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志伟;毛玉平;毛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784号

原告:崔志伟,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村民,住淄川区。

被告:毛玉平,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毛玉荣,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伟与被告毛玉平、毛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志伟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崔志伟负担。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