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784号
原告:崔志伟,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村民,住淄川区。
被告:毛玉平,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毛玉荣,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伟与被告毛玉平、毛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志伟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崔志伟负担。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