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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7执108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王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负责人张伟,局长。被执行人王学芳,女,1966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与王学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学芳缴纳罚款18511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原经营地经营,具体下落不明;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7442.47元,法院已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无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申婧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