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132号 移送单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胡某,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恺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某系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02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笪好胜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