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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执132号

胡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胡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132号 移送单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胡某,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恺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某系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02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笪好胜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