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2民初4249号
原告:宋广全,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柳子军,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宋广全与被告柳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宋广全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付 佳
审判员 姜跃辉
审判员 张洪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