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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2民初4249号

宋广全与柳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广全;柳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2民初4249号

原告:宋广全,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柳子军,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宋广全与被告柳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宋广全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付 佳

审判员 姜跃辉

审判员 张洪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