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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7344号

刘勇、刘春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勇;刘春福;付显俊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7344号

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刘春福,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付显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刘勇、刘春福与被执行人付显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付显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勇、刘春福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5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付显俊的银行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其中被执行人付显俊有车辆,本院另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不便处置,其余均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勇、刘春福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执行员 何志军

书记员 方妤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