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66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程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GJC17T,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负责人刘朝兴,行长。被执行人公方华,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蒙阴县。被执行人临沂市福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21726080Y,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田家庄村。负责人宋学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程支行与被执行人公方华、临沂市福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8)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11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过少不足标的额;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查明,一定期限内暂无法履行完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46092.1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晨阳
审判员 刘世进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