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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4执1065号

钟运风、吴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运风;吴保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4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钟运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吴保华,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运风与被执行人吴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4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钟运风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要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88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保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查封吴保华名下的车辆及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吴保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2019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钟运风以与被执行人吴保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运风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14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世亮

审判员 余 顺 利

审判员 蔡 胜 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