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民初996号
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紫阳路二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6TWWA4F。
法定代表人:朱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女,生于1996年7月17日,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赖章平,男,生于1980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章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也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李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