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5民初1394号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轻安大厦**B。
法定代表人:陈华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莫兆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文杰,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世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海燕
书记员黄丹 -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