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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5民初1394号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张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5民初1394号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轻安大厦**B。

法定代表人:陈华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莫兆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文杰,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世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海燕

书记员黄丹 -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