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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2行审6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刘丽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刘丽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9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负责人罗讯,区长。委托代理人段国强,益阳市资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丽纯,女,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易卫勇,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址同上。刘丽纯与易卫勇系母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征收职责时,向本院申请对刘丽纯房屋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与刘丽纯就行政征收等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故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刘丽纯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蔚

人民陪审员  邓东旭

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珍

书记员易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