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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1行初8号

李爱林、张春慧与嘉禾县广发镇人民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李爱林;张春慧;李某;李某某;嘉禾县广发镇人民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021行初8号 原告李爱林,男,汉族,居民。 原告张春慧,女,汉族,居民,系原告李爱林之妻子。 原告李某,男。 法定代理人张春慧,汉族,居民,系原告李某之母亲。 原告李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张春慧,女,汉族,居民,系原告李某某之母亲。 原告张春慧、李某、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利君,长沙市芙蓉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湖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嘉禾县广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艳兵,该镇镇长。 被告嘉禾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胡文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明锋,男,汉族,嘉禾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林、张春慧、李某、李某某诉被告嘉禾县广发镇人民政府、嘉禾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法(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林、张春慧、李某、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爱林、张春慧、李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林、张春慧、李志东、李志轩负担。

审 判 长 彭 国 军

人民陪审员 邓 生 娥

人民陪审员 廖 新 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曾   源

书 记 员 曾源(兼)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