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5民初547号
原告:黄修云,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告:黄可唐,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原告黄修云与被告黄可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修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修云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黄修云负担。
审判员 雷天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静
书记员鄢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