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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5民初547号

黄修云与黄可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修云;黄可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5民初547号

原告:黄修云,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告:黄可唐,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原告黄修云与被告黄可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修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修云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黄修云负担。

审判员  雷天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静

书记员鄢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