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8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秦相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方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爱华,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耿全根,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上蔡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爱华、耿全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全根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257000001749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运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