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5执1883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霞,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孟照楠,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孟照乾,男,2002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俊达,男,1994年10月27日生,汉族。关于李晓霞、孟照楠、孟照乾与王俊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现债权0元,后经采取网络查询、线下查询、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陈映映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