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91民初541号
原告:夏某,女,201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理人:左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系夏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明,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夏品金,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夏某与被告夏品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蒋卫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