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302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周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苗茂,行长。
被执行人:王永革,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永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王永革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