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81民初1308号
原告:李开文,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李思奎,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宋辉,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刚,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开文与被告李思奎、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李开文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文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及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李开文负担。
审 判 长 陈允具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