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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81民初1308号

李开文、李思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9-12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开文;李思奎;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81民初1308号

原告:李开文,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李思奎,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宋辉,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刚,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开文与被告李思奎、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李开文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文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及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李开文负担。

审 判 长  陈允具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