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4民初530号
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
被告:罗洪,女,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株洲市。
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撤回对被告罗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宇
书记员蒋中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