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26民初220号
原告:陈正宇。
被告:曹文年。
被告:王利忠。
原告陈正宇诉被告曹文年、王利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李守宏
人民陪审员 王建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来源:百度“”
陈正宇与曹文年、王利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26民初220号
原告:陈正宇。
被告:曹文年。
被告:王利忠。
原告陈正宇诉被告曹文年、王利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李守宏
人民陪审员 王建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