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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309号之一

赵亮、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亮;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四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5518F。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并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K×××××号别克牌车辆一辆。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被执行人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K×××××号别克牌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合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邢艺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