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民初233-2号
原告:贾根虎,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宁,万荣县解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国海,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原告贾根虎与被告赵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根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贾根虎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畅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