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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2民初233-2号

原告贾根虎与被告赵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根虎;赵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民初233-2号

原告:贾根虎,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宁,万荣县解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国海,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原告贾根虎与被告赵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根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贾根虎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畅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