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2执恢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尉芝兰,女,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尹国旭,男,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徐俊芳,女,住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尉芝兰与被执行人尹国旭、徐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俊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俊芳在银行存款240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慧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许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