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37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叶兵兵,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孙后安,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叶兵兵与被执行人孙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后安一直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兵兵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利息为64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受理费1334元。另孙后安还有离婚纠纷在本院执行,欠其前妻补偿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两案合计金额为212317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后安有拆迁补偿款,孙后安为规避执行,委托其兄弟孙后清(公民身份号码)代为领取补偿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后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31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熊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