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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6刑更76号

桂玉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桂玉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刑更76号罪犯桂玉洪,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中专文化,住武汉市青山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桂玉洪因犯聚众斗殴罪,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鄂0107刑初19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桂玉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桂玉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桂玉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减去罪犯桂玉洪的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张少华

审判员  伍新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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