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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刑更400号

庞万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庞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刑更400号罪犯庞万辉,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庆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万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庞万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以(2010)辽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2016年8月9日以(2013)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963号、(2016)辽07刑更第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庞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万辉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5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庞万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及具体情节,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万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