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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执32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刘永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刘永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9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63978E。

主要

负责人:戈立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勋,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霞,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永宁,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9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永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永宁的存款及收入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