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5民初1230号

季某某与河北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某某;河北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1230号

原告:季某某,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告:崔某某,男,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抵押使用费904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抵押使用费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原告季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齐光东 来自: